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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异地资金清算业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异地资金清算业务管理规定(暂行)》和《代理异地资金清算协议》的通知

  (二)在系统运行时间内,实时查看同业存放款项户资金余额和调用资金,随时办理查询查复业务;
  (三)要求代理行每日提供其电子汇划收发情况对账单,以供对账;
  (四)在代理行资金清算中心开户,并保持足额备付金;
  (五)对汇划信息的正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及时处理本行到账信息;
  (六)对代理行所提供软件及其他有关业务手册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七)提供清算点业务所需的硬件设备并负责其运行和维护;
  (八)按代理行异地资金清算操作手册严格操作,并保持清算点与清算中心之间的网络畅通。
  第八条 代理行的权利与义务
  (一)有权要求委托行必须按照代理行清算系统操作手册进行操作;
  (二)当委托行有违反协议的行为时,有权停止发送,直至终止委托代理关系;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协议收取相关业务费用;
  (四)保证委托行异地资金汇划信息在发送和接收过程中准确无误,汇划资金及时到账;
  (五)向委托行提供办理异地资金汇划的清算点软件及业务操作手册,进行人员业务培训,负责软件的维护及升级工作;
  (六)负责委托行与资金清算系统连接的技术安全控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资金清算系统因不可抗力因素和通讯故障导致系统中断或不能正常开展业务,代理行应当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委托行出现汇出资金大于同业存放款项户余额时,清算系统自动中止汇出业务,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承担。
  第十一条 委托行的所属机构出现违反协议的行为时,其总部应负连带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代理行及其所属机构代理委托行异地资金清算业务必须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三条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代理类似业务可以比照本章程办理。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建设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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