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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异地资金清算业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异地资金清算业务管理规定(暂行)》和《代理异地资金清算协议》的通知

  第三条 在办理此项业务的过程中,客户与中国建设银行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原则,共同研究和解决代理清算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 代理资金清算对象及其业务范围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合法经营管理执照,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依法从事金融业务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性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委托行)均可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其异地资金清算业务。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从事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外资银行,也可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代理其异地人民币资金清算业务。
  第五条 代理资金清算业务范围包括:
  一、异地资金汇划及其资金清算;
  二、查询查复。

第三章 代理清算的方式

  第六条 委托行与代理行的资金清算采取资金汇划与资金清算同步进行的方式。
  委托行及其所属机构与代理行清算系统的接口方式及开户方式有集中和分散两种:
  (一)接口方式
  1.集中方式:委托行代表其所属营业网点统一设置一个集中清算点,与代理行资金清算中心(组)连接,其所属营业网点异地资金汇划业务统一由集中清算点发送与接收。
  2.分散方式:委托行及其所属营业网点分别设立清算点,分别与代理行清算中心(组)联接,委托行各营业网点在各自的清算点发送和接收电子汇划业务。
  (二)账户设置
  1.集中方式:委托行在代理行资金清算中心(组)开设一个同业存款项户,其所有营业网点业务信息均通过委托行集中清算点与代理行清算系统交换,汇出、汇入款项均通过该账户予以清算。
  2.分散方式:委托行及其所属营业网点分别设立应用终端与代理行清算系统交换业务信息,各自开设同业存放款项户,并通过该账户进行汇划资金清算,或者委托行及其所属营业网点设置一个同业存放款项户,所有网点发出的异地结算业务所产生的汇差均使用该账户清算。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委托行的权利与义务
  (一)在系统运行时间内随时发送和接收汇划信息,办理协议规定的资金汇划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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