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受益人资信的审查
主要审查受益人的法人资格、经济实力及信誉等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地点、法定地址、法人代表、开户银行、经营及财务状况的证明文件。
(六)对反担保措施的审查
1.反担保的一般方式有:收取保证金、保证反担保、抵押反担保及质押反担保。要根据担保的风险程度及申请人、受益人的情况综合考虑采取一种或几种方式作为反担保。
(1)收取保证金。办理各类国内担保业务须收取不低于30%的保证金,并将申请人的保证金转入或划入保证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这是采取任何反担保形式必须具备的条件。
(2)对抵押反担保的审查。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必须是归其所有或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要认真审查抵押物的处分权、变现能力、是否足值、是否到有关部门进行过登记等。抵押物要由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投足以农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保险单、房地产的权利证书及转移证明等必须交由农行管理,待担保义务解除后退还给申请人。
(3)对质押反担保的审查。动产质押要取得质物的占有权。权利质押在需要时应办妥相应的质押登记。
(4)对保证反担保的审查。要认真审查反担保单位的法人资格、担保能力,要核实反担保人的经济实力,资产与负债状况及信誉情况。
2.在审查反担保时应注意:
(1)反担保应由银行、非金融机构、或其他有经济偿还能力的经济实体出具,反担保函的受益人必须是对外出具担保的农行。
(2)反担保中的金额应大于农行出具的担保金额。
(3)反担保必须是不可撤销的,其责任条款应与农行对外出具的担保责任条款一致。
(4)反担保中应明确规定反担保人在收到农行书面索偿通知后若干天内立即无条件支付所有的款项。否则,农行有权凭反担保协议从反担保人在任何银行开立的账户中主动扣款。
(5)反担保的有效期应略长于农行出具国内担保的有效期。
第十四条 审批。各分行信贷部门接到下级行出具国内担保的申请报告后,对其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分行贷审会审查,属审批权限内的由行长审批。超过各分行审批权限的,要将项目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一并上报总行进行审批。总行审查同意后,即正式发文通知申报行。
第十五条 担保项目批准后,各分行应与申请人、反担保人签订《国内保函担保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