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发卡中心必须建立严格的制卡工作制度。制卡设专用房间,指定本行正式职工负责制卡机具操作,无关人员不得随便出入制卡机房。制卡员离开制卡机具时应及时上锁,不得将制卡机具临时交他人代管。发卡中心应保持制卡员的相对稳定。
第五十一条 发卡行要严格按照总行制定的统一标准格式制卡。对于不按标准格式制卡、发卡的,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发卡行承担。
第五十二条 各发卡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
(一)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二)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三)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追偿或协助公安机关追索。
第五十三条 为了使金穗卡经营中的损失得到适当补偿,各行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办理信用卡业务保险,具体保险内容,保险形式由各发卡行与当地保险公司商定。
第五十四条 对于金穗卡经营中出现的资金风险损失,发卡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追讨,对确实无法追回或经保险公司赔款后仍不足抵销损失的,各发卡行应建立资金损失申报、审批制度,按财政部《呆账准备金管理办法》和总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发卡行要建立风险报告制度,对于金穗卡业务中发生的恶性案件、发现假冒卡、伪卡、待发的有效卡丢失或被盗以及其他有可能构成严重风险的情况,要及时逐级报告至总行。年终各发卡行应将其风险情况写出风险报告,逐级汇总报送总行。
第十章 宣传服务
第五十六条 各级行要通过各种形式,努力做好金穗卡业务营销宣传工作。
通过宣传,提高金穗卡的知名度,增强全社会的用卡意识,推动金穗卡业务的发展。
第五十七条 金穗卡业务宣传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传开展金穗卡业务的重要意义和国家的有关政策;
(二)宣传金穗卡的基本知识和功能;
(三)宣传金穗卡使用的基本方法和风险防范知识;
(四)注重按统一化和标准化的视觉形象要求宣传金穗卡品牌。
第五十八条 各发卡行要注重在特约单位和银行受理网点的宣传,每个特约单位和银行受理网点门前要挂受理金穗卡标志牌、柜台要放卡徽标志牌,挂、贴金穗卡宣传画等,标志牌、宣传画等要醒目,规格标准要统一,内容要简明扼要,让人易懂、易记。
第五十九条 各发卡行和银行受理网点要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树立服务第一、信誉至上的思想,工作中做到主动、热情、耐心、周到,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尽力缩短客户等候时间。如发卡行和银行受理网点确有困难的应向持卡人解释清楚,给客户以满意答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十一章 跨行业务联合
第六十条 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可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与其他商业银行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银行卡跨行业务联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