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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第三十九条 发卡行与特约单位签约受理金穗卡,应当按下列标准收取结算手续费:
  (一)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二)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第四十条 发卡行代理境外信用卡收单业务应当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其手续费标准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4%。
  各发卡行与境外机构签定信用卡代理收单业务,其分润比率按发卡行与境外机构分别占商户所交手续费的37.5%和62.5%执行。

第八章 卡片及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发卡行应建立健全金穗卡卡片管理制度。金穗卡卡片包括空白卡片、已制卡和作废卡,要按照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领取、保管、发放、解送和销毁要履行严格的出入库手续。领运金穗卡卡片应视同现金押运,坚持双人负责制度。
  第四十二条 金穗卡到期或损毁,应将旧卡收回再补发新卡。收回的逾期、挂失作废或损毁的金穗卡卡片,应打洞或剪角破坏磁条作作废处理,设立登记簿,逐张登记,注明收回日期,入库保管,统一销毁。销毁时,应核对账账、账实相符,由稽核、保卫、会计、银行卡部等部门人员组成销毁小组监督销毁,防止作废的金穗卡散失在外。
  第四十三条 在银行受理网点、特约单位没收的止付卡,应及时交当地发卡行。在异地没收的止付卡,由当地发卡行剪角破坏磁条按作废处理,并通知原发卡行,卡片不必寄回。如果该卡以后仍有交易发生,由没收行承担相应损失。
  第四十四条 发卡行必须建立健全档案资料采集、审查、保管、调阅和销毁制度。金穗卡业务档案是指在办理金穗卡业务过程中已经生效的资料,如:商户协议书、持卡人申请表资料、领用协议、担保合同、挂失申请书、催款通知书存根、撤销止付通知书、会计凭证、会计电脑磁盘、磁带等。各行应对持卡人、特约单位和银行受理网点等建立比较全面的档案,分类专门保管,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

第九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五条 金穗卡风险管理包括风险防范、风险控制和风险处理三个方面,涉及银行、特约单位和持卡人等多个环节,贯穿于整个银行卡业务过程。各级行应建立金穗卡业务拓展与风险管理相分离的制度,加强银行卡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四十六条 发卡行应认真审查金穗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有效担保及担保方式。
  发卡行应对金穗信用卡持卡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定期复查,并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持卡人到期换卡,应根据需要,对保证人的续保作核查。
  第四十七条 发卡行应当建立授权审批制度,明确不同级别内部工作人员的授权权限和授权限额。
  第四十八条 发卡行应当加强对止付名单的管理,及时接收和发送止付名单。
  第四十九条 发卡行应强化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坚持各类岗位明确分工,严格业务分离制度,制卡与空白卡片保管分离、授权与记账分离、系统管理员与业务操作分离,强化岗位间的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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