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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三)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金穗卡业务,须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和总行授权文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四)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发行区域使用的金穗专用卡、金穗联名/认同卡,须持总行授权文件、联名双方的协议书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五)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变更区域使用的金穗卡名称、修改其章程,须报总行审批。

第四章 机构设置及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行必须建立健全银行卡业务管理体制,保证银行卡业务的顺利开展,因机构设置不完善、人员配备不足而导致风险损失的,由该行主要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实行逐级管理,各级行要进一步明确银行卡机构的岗位职责,落实责任,确保银行卡业务的发展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组织保障。
  总行设银行卡部,负责全系统银行卡业务管理,包括金穗卡业务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提出相应的业务需求并测试、验收金穗卡业务应用软件;配合科技部门共同组织全系统金穗卡应用软件、电子化及网络系统的建设,搞好统一规划及推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应设置银行卡业务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总行统一制定的金穗卡业务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行管辖范围内金穗卡业务的发展策略、工作计划、有关规定、实施办法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策划和组织实施辖内银行卡市场营销工作。各分行既要发挥好上传下达、横向沟通与协作的职能作用,又要做好辖内发卡行的业务监督、检查、分析、协调、指导、培训等管理工作。
  发卡行一般是指经总行正式批准独立使用城市代号的直辖市分行、直属分行、地市级分行,负责金穗卡的发卡、授权、止付、清算、信用控制、透支追索、特约单位发展维护、市场开拓、机具维护、档案管理等业务运作工作,以及管辖范围内业务检查、监督、指导、培训等管理工作。各发卡行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发卡中心,明确其经营管理职责范围。总行正式批准城市代号的县级发卡行,应接受地市级发卡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县级行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发卡分中心,行使其地市级发卡行授权的职能。无城市代号的县级行的发卡审批权和授权权限必须统一在地市级发卡行。不具备条件的县级行也必须指派专人负责银行卡业务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发卡行应为银行卡业务配备足够的人员,随着业务量的增加,还须及时增补。人员的配备必须包括业务管理、会计结算、信用控制、透支追索、市场营销和技术运行等方面。
  第十七条 对于业务发展缓慢、服务及用卡环境较差、投诉较多、意见较大或风险控制指标长期高于正常指标的发卡行,总行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若仍不能达到总行要求的,将暂停或取消其发卡中心资格,业务并入就近的发卡中心管理。

第五章 受理网点及特约单位

  第十八条 受理网点是指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农业银行网点。银行卡业务是农业银行的一项基本业务,各银行网点必须积极受理金穗卡。发卡行应加强对受理网点的业务指导、培训、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特约单位是指与农业银行签订协议的、受理金穗卡购物消费的商户或办理代理业务的单位。特约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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