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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外提供涉及工商银行和借款人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八章 贷款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实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责任制,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加强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建立、健全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受理、调查、审查、发放、管理和收回,由信贷部门负责。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评估,由评估咨询部门负责。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呆坏账核销,由资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相关法律事务,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相关人员根据其所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贷款调查人承担贷前调查失误责任;贷款评估人承担评估失误责任;贷款审查人承担审查失误责任;贷款审批人承担审批失误责任;贷后管理人承担管理责任。

第九章 违约责任与处理

  第四十七条 工商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违约:
  1.除国家政策调整、发生不可抗力、借款合同另有约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因工商银行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数额提供借款,并给借款人造成损失。
  2.在计收贷款利息及国家规定收费范围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3.无正当理由或未经借款人同意,从借款人账户扣收未到期贷款。
  4.未经借款人同意,对外提供涉及借款人商业秘密的资料。
  5.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四十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违约:
  1.未按约定数额、日期收取借款或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
  2.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和资料,不如实向工商银行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拒绝工商银行对借款使用情况和有关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与检查。
  3.以承包、租赁、合资、兼并和股份制改造等形式,逃废工商银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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