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限和程序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未经总行、一级分行行长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或超越权限审批贷款。
第十四条 经审批同意的贷款,可以应借款人的要求,出具贷款承诺函,具体办法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在有效期内,贷款承诺一般不予撤销。如发现借款人或贷款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贷款安全时,工商银行有权依约撤销贷款承诺。
第十五条 项目贷款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追加。因项目概算调整确需追加的,应由借款人重新提出借款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是指从项目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具体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项目情况和银行资金供给能力协商确定,最长一般不超过10年。在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内,贷款可以分次发放,分次收回。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贷款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利率档次、利率浮动、计息方法、结息时间及加、罚息等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应提前向工商银行申请展期,能否展期由工商银行决定。展期期限按
贷款通则的规定执行。展期批准权限比照贷款审批权限办理。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必须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续签或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固定资产贷款的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六章 贷款发放与收回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经审批同意后,借款人应向办理贷款发放手续的经办行提交项目用款计划。经办行在发放贷款前,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复查:
1.借款人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2.评估测算指标是否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