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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办法》的通知
 (1999年6月16日 工银发[1999]79号)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项目信贷部反映。

附:         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商业银行法》、《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系指中国工商银行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 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应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按照申请与受理,评估、审查与审批,发放与收回的程序,自主选项、独立评审、自担风险,实现信贷资产的良性循环,保证贷款的质量与效益。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借款人),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工商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须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申请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须持有进口证明或登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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