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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日)废止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
 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二年四月十二日 计价格[2002]5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财务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规定,现就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的登记费,不包括房产测绘机构收取的房产测绘(或勘丈)费用。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住房收取的,从现行按房屋价值量定率计收、按房屋建筑面积定率或定额计收、按套定额计收等,统一规范为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农民建房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规定执行。
  (二)注销登记不得收费。
  各地按照规定管理权限批准收取的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于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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