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卫检快速反应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风险预警信息,以最快速度填报《国家质检总局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信息表》(见附八),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并酌情下发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第三章 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措施
第十二条 对于经风险评估确定具有风险,可以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存在传播风险的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将按照风险等级决定采取风险预警措施或者快速反应措施。
第十三条 风险预警措施包括:
(一)通过风险预警邮箱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二)国家质检总局以国家公告形式对外发布。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公告要求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行李、货物、集装箱、邮包等迅速加强检验检疫,控制风险。
(三)在国境口岸发布风险警示通告,包括国际疫情通报、为出入境人员提供疫情信息等。
第十四条 对风险已经明确,或经风险评估确认有风险的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国家质检总局可采取快速反应措施,快速反应措施包括:疫情控制应急预案措施、其他检验检疫措施和警示解除。
第十五条 对已经明确存在本细则第七条Ⅰ级风险的,应立即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通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一)国家质检总局报请国务院批准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口岸;
(二)立即隔离检疫传染病染疫人,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实施留验,留验期限根据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
(三)对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废旧物品、垃圾、污水、压舱水等实施卫生处理,禁止某些物品由国外运进或由国内运出。
(四)对具有高度风险的邮包等物品,会同邮政、卫生、公安等部门紧急采取严格有效的检验检疫措施。
第十六条 对已经存在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Ⅱ级、Ⅲ级风险的,采取的措施包括:
(一)向出入境人员发放就诊方便卡或实施留验,并及时通知卫生行政部门,各地医疗机构对持卡人应当优先诊治,将信息及时反馈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