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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4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8日起施行。

                          2002年4月10日

           最高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
            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2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请示我院。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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