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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2001修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满尺丈量”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颁布的《进出口商品货载衡量检验规程》进行的丈量。
  第六十条 本规则按“笨重货物”、“一级危险货物”、“二级危险货物”、“轻泡货物”和“超长货物”计收费用的
  ‘笨重货物”是指每件货物的重量满5吨的货物,但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托盘、集装袋、成组货物、10吨以下成捆钢材除外。
  “一级危险货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一级易燃液体、一级易燃固体、一级自燃物品、一级遇潮易燃物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一级毒害品、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一级腐蚀品。
  “二级危险货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一级危险货物”以外的危险货物,但石棉、鱼粉、棉、麻及其他动物纤维、植物纤维、化学纤维不按危险货物计费。
  “轻泡货物”是指每1重吨的体积满4立方米的货物,但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及组成车辆、笨重货物除外。
  “超长货物”是指每件货物的长度超过12米的货物。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1997年月20日零时起实行。除船舶港务费外在此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的规定为准。

附录: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引航、移泊收费办法

  第一条 航行国际航线(包括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船舶,在长江行驶,由长江引航站引航,其引航费及移泊费的计收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需要引航的船舶(或代理人),应在船舶引航前48小时提出申请书一式两份,向长江引航站请派引航员,引航站将申请书一份留查,一份交引航员上船执行任务。任务完毕后,由船舶负责人和引航员在申请单上签证,凭以计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订费率,均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国外付费人以外币按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兑换率进行清算,国内付费人以人民币进行清算。
  第四条 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一)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也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吨计:以马力(1马力=0.735千瓦)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二)以日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
  第五条 付款人对各种费用除与长江引航站订有协议者外,应当预付或现付,并应在结算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一次付清,逾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迟付款额5‰的滞纳金。对溢收和短收的各种费用,应在结算后180天内提出退补要求,逾期互不退补。
  第六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在长江行驶,按“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引航费率表”(表9)编号1(A)的规定,按始发地至到达地运价里程(公里)(未规定运价里程的港口按实际里程)及船舶净吨(拖轮按马力)以次计收引航费。
  第七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在港内移泊,按表9编号2的规定,以次计收移泊费。
  第八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过桥,按表9编号1(B)的规定以次加收过桥引领费。
  第九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过闸,按表9编号1(C)的规定,以次加收过闸引领费。
  第十条 由拖轮拖带的船舶,其引航和移泊费按拖轮马力与所拖船舶的净吨相加计算。
  第十一条 船舶因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时,另按拖轮出租费率计收拖轮使用费。
  第十二条 引航和移泊的起码计费吨为500净吨(马力)。
  第十三条 船舶在引领行驶中,要求中途停靠港口或变更到达地,按下列规定计费。
  (一)中途停靠港口:不论装卸与否,仍按始发地至到达地里程计费。
  (二)变更到达地:在船舶未到达原到达地前,按始发地至变更后的到达地全程里程计费;在船舶到达原到达地后,另按原到达地至变更后的到达地间的里程加收。
  第十四条 在始发地因船方原因不能按原定时间起引或应船方要求引航员在船上停留时,按表9编号3的规定计收引航员滞留费。
  第十五条 船舶引领后,因船方原因临时停航或在中途停靠港口(包括装卸货物,上、下旅客),以及停港等待返程(包括装卸货物,上、下旅客)时间,按表9编号4的规定计收引航员待时费。
  因航道水深限制或不能夜航的时间,不计引航员待时费。
  第十六条 接送引航员,按表9编号5(A、B)的规定,以每引航一次或每移泊一次计收引航员交通费。
  第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以及夜班应船方要求进行引航或移泊,按表9编号6(A、B)的规定计收引航员附加费。
  第十八条 按引航员人数计收滞留费、待时费、附加费,每次以3人为限,超过的人数或实习引航员不计费用。

表1        货物重量换算表



 
┌──────────────────────┬─────┬───────┐
│货物名称                  │计算单位 │换算重量(千克)│
├──────────────────────┼─────┼───────┤
│骆驼、牛、马、骡、驴            │每头   │1000     │
├──────────────────────┼─────┼───────┤
│猪、羊、狗、牛犊、马驹、骡驹、驴驹     │每头   │200      │
├──────────────────────┼─────┼───────┤
│散装的猪崽、羊羔              │每头   │30      │
├──────────────────────┼─────┼───────┤
│笼装的猪崽、羊羔、家禽、家畜、野兽、蛇、卵蛋│每立方米 │500      │
├──────────────────────┼─────┼───────┤
│藤、竹制的椅、凳、几、书架         │每只   │30      │
├──────────────────────┼─────┼───────┤
│鱼苗(秧、种)                │每立方米 │800      │
├──────────────────────┼─────┼───────┤
│其它不能确定重量的货物           │每立方米 │1000     │
├──────────────────────┼─────┴───────┤
│家具(折叠的除外)              │             │
├──────────────────────┤     自重加两倍    │
│各种材料的空容器(折叠的以及草袋、布袋、纸袋 │             │
│、麻袋、塑料袋除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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