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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2001修正)

  (二)出口重箱:将堆场上空箱装上货方卡车或送往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将重箱从货方卡车卸到堆场或从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送回堆场,分类堆存,装船并进行一般加固;
  (三)进口空箱:将空箱的一般加固拆除,从船上卸到堆场,分类堆存;
  (四)出口空箱:将堆场上空箱装到船上,并进行一般加固;
  (五)箱体检验、重箱过磅及编制有关单证。
  第四十条 集装箱船在非集装箱专用码头装卸集装箱,如船方不提供起舱机械,而由港方提供岸机或浮吊进行装卸时,除按表5的规定计收装卸包干费外,另按其相应箱型装卸包干费率的15%加收岸机使用费;使用浮吊的,另收浮吊使用费。
  装卸滚装船装运的集装箱,在集装箱专用码头使用岸机或船机采用“吊上吊下,方式作业的,或在非集装箱专用码头使用船机采用“吊上吊下”方式作业的,按表5的规定计收装卸包干费;在非集装箱专用码头使用岸机采用“吊上吊下”方式作业的,除按表5的规定计收装卸包干费外,另按其相应箱型装卸包干费率的15%加收岸机使用费。如同时使用铲车(叉车)等机械在舱内进行辅助作业时,另收机械使用费。
  装卸带有底盘车的集装箱,使用港方拖车进行“滚上滚下”方式作业的,按表5的规定计收装卸包干费;使用船方拖车进行“滚上滚下”,方式作业的,按表5规定费率的50%计收装卸包干费。
  第四十一条 内支线运输的集装箱在港口的装卸作业,按表5规定费率的90%计收集装箱装卸包干费。
  第四十二条 使用驳船进行码头与锚地(或挂靠浮简)的船舶之间的集装箱装卸作业,除按表5的规定计收装卸包干费外,另按实计收装卸驳船费和驳运费。
  第四十三条 在集装箱专用码头上装卸集装箱船捎带的散装杂货不具备“滚上滚下”条件者,装卸费按表4相应货类的费率加倍计收。
  第四十四条 集装箱装卸包干作业范围以外的装卸汽车、火车、驳船(不包括拆、加固),按“汽车、火车、驳船的集装箱装卸费及集装箱搬移、翻装费率表(表6)的规定计收装卸费。
  第四十五条 集装箱在码头发生搬移,按表6的规定,以实际发生的搬移次数,向造成集装箱搬移的责任方或要求方计收搬移费。
  搬移费适用下列情况:
  (一)非港方责任,为翻装集装箱在船边与堆场之间进行的搬移;
  (二)为验关、检验、修理、清洗、熏蒸等进行的搬移;
  (三)存放港口整箱提运的集装箱超过10天后,港方认为必要的搬移;
  (四)因船方或货方责任造成的搬移;
  (五)应船方或货方要求进行的搬移。
  第四十六条 港方按船方或货方要求、或因船方或货方责任造成的船上集装箱翻装,按表6的规定,以实际发生的翻动次数,向造成集装箱翻装的责任方或要求方计收翻装费。
  在非集装箱专用码头进行船上集装箱翻装,如船方不提供起舱机械,而由港方提供岸机或浮吊进行翻装时,除按表6的规定计收翻装费外,使用岸机的,另按其相应箱型装卸包干费率的15%加收岸机使用费;使用浮吊的,另收浮吊使用费。
  翻装作业,集装箱需进堆场时,除收取翻装费外,另加收二次搬移费。
  第四十七条 集装箱在集装箱货运站(仓库)进行拆、装箱作业,按表7的规定,分别向船方(集装箱货运站交付)或货方(应货方要求进行的)计收拆、装箱包干费。
  拆、装箱包干作业包括:
  (一)拆箱:拆除箱内货物的一般加固,将货物从箱内取出归垛,然后送到货方汽车上(不包括汽车上的码货堆垛),编制单证及对空箱进行一般性清扫。
  (二)装箱:将货物从货方汽车上(不包括汽车上的拆垛)卸到集装箱货运站(仓库)归垛,然后装箱并对箱内货物进行一般加固,编制单证及对空箱进行一般性清扫。
  第四十八条 外贸进口货物和集装箱原船未卸中途换单后继续运往国内其他港口,或内贸出口货物和集装箱原船未卸中途换单后继续出口国外港口,到达港或起运港分别按表4和表5的规定计收装卸费和装卸包干费。
  第四十九条 空、重集装箱在港口发生干支线中转,由各港根据本港情况自订集装箱中转包干费,报交通部备案。
  包干范围:自集装箱开始卸船起,至装上船离港止。
  第五十条 国际过境散杂货物,按表4规定费率的70%计收装卸船费。
  第五十一条 国际过境集装箱,按表5的规定,向船方计收过境包干费。
  包干范围:自集装箱开始卸船(车)起,至装上车(船)离港止。

第九章 工时费

  第五十二条 港方派装卸技术指导员在船上指导组成车辆、危险货物、超长货物、笨重货物(钢坯、钢锭除外)的装卸作业,按表7的规定计收装卸技术指导员工时费。
  第五十三条 应船方或货方的委托进行下列作业,按表7的规定,以实际作业人数,向申请方计收工时费。
  (一)在装卸融化、冻结、凝固等货物时,进行的敲、铲、刨、拉等困难作业;
  (二)除本规则另有规定的外,进行捆、拆加固,铺舱、隔票、集装箱特殊清洗以及其他杂项作业。
  上述作业所需材料由委托方供给。使用港口机械的,另收机械使用费。

第十章 其他

  第五十四条 租用港方船舶、机械、设备,船方或货方委托港方工人进行杂项作业,以及由于船方原因造成港方工作人员待时等,均按表7的规定计收费用。
  第五十五条 租用码头、浮筒进行供油、供水等作业,由租赁双方协商付费。
  第五十六条 通过港区铁路线的集装箱,按“集装箱铁路线使用费、货车取送费率表”(表8)的规定计收铁路线使用费。
  第五十七条 使用港方机车取送的集装箱,按表8的规定计收货车取送费。
  第五十八条 出口货物或集装箱退关时,按实际发生的作业项目向货方计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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