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关于深化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通知
(财行〔2001〕41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
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联合上报的《关于深化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请示》,(财行〔2000〕298号)和《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生活津贴分档问题的请示》(财行〔2000〕399号)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文件精神,现将深化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
一、深化改革的基本原则
通过深化驻外使领馆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巩固和完善1994年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成果,着力于建立驻外使领馆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的新机制,推动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的整体改革,促进外交事业的发展。改革遵循以下原则:
1、进一步精简人员,节约开支,提高工作效率,减员增效。
2、适当调整驻外人员工资结构和工资水平,进一步理顺驻外人员工资分配关系,调动广大驻外人员的积极性。
3、加大对特殊艰苦地区的倾斜力度,鼓励外交人员到特殊艰苦地区工作。
4、进一步减少供给制成份,严格公私划分,加强和规范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
5、既要从我国国情和财力可能出发,又要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
二、深化改革的主要内容
这次深化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包括7项内容:精简人员、增设生活津贴、提高地区津贴、设立战乱补贴、调整随任配偶补贴、允许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和改革车辆管理办法。鉴于此次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目前全面实施上述改革内容尚不完全具备条件,其中精简人员和车辆改革还需要做进一步调研和论证。此次先行实施以下5项改革内容:
(一)增设生活津贴。为规范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的工资结构和为将来调整各国物价水平的差异打下基础,增设驻外使领馆馆员生活津贴。生活津贴分为副部级大使、正司级以下(含正司级)大使、参赞(含公使、公参、总领事、武官)、一秘以下(含一秘)外交人员、工勤人员5个档次,生活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00美元、250美元、180美元、150美元、11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