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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资格限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调整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资格限制的通知
 (保监发[2001]137号 2001年7月20日)


各保监办、各寿险公司:
  为了促进投资连结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经研究,我会决定取消《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中对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必须有一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的资格限制。各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各保监办要加强对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培训和管理的监督。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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