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
《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
(国函[2001]170号 2001年12月25日)
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批准《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由你部组织实施。
附: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
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
(国土资源部 二00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为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规范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范围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上(含600公顷)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用地。
二、审查原则
(一)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依据规划,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
(三)科学、合理、可持续利用土地资源。
(四)依照规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三、审查依据
(一)
《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国家有关经济政策。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专项规划。
四、审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