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部关于给予中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警告行政处罚的通报
(外经贸合函〔200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2001年上半年,中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没有办理对外承包工程投(议)标许可、没有向我驻蒙古使馆经商处报备的情况下参加了蒙古NALAIKH-CHOIR公路项目的投标,对正常市场经营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
此事件的发生,反映了中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营观念不强,经营管理不善。根据我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以下简称《通知》)二、(一)6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对中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按照外经贸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管理,大力整顿经营秩序,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应以此为戒,规范企业行为,依法经营,加强对外派人员和海外项目的管理、检查和监督。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
特此通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中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2号
2001年上半年,中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没有办理对外承包工程投(议)标许可、没有向我驻蒙古使馆经商处报备的情况下参加了蒙古NALAIKH-CHOIR公路项目的投标,对正常市场经营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
此事件的发生,反映了中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营观念不强,经营管理不善。根据我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以下简称《通知》)二、(一)6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对中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知道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