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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境内机构2001年度经常项目外汇帐户进行年检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宣布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境内机构
 2001年度经常项目外汇帐户进行年检的通知
 (2002年1月25日发布 汇发〔200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加强对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监管,统一规范外汇帐户的年检工作,根据《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及《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年检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年检规定》),现将2001年度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年检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各分局应于2002年3月至5月进行本辖区内的年检工作,6月底以前将年检报告上报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
  二、年检范围
  此次年检范围为中资机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帐户、外汇专用帐户及驻华机构外汇帐户。
  三、年检要求
  (一)各分局应按照总局有关年检要求,认真做好今年的年检工作,保证年检工作质量。
  (二)为鼓励开户单位守法经营,适当减少守法单位的年检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在上一年度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年检中不存在任何违规问题的中资机构、驻华机构,今年可以免于年检。对于按《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被评定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中资单位,在向外汇局送交年检报告后,外汇局予以优先办理。
  (三)本次年检应在对中资机构、驻华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
  1、中资机构外汇帐户超限额情况。
  2、中资机构未经外汇局批准私自开户的情况。
  3、中资机构外汇专用帐户中未经批准外汇资金转定期存款的情况。
  4、中资机构外汇专用帐户外汇净收入结汇情况。
  四、年检报告要求
  (一)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二)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几部分:年检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对年检工作的布置、检查、总结等情况);年检的基本情况;开户单位及银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对于违规帐户应对违规问题进行分类并列举实例进行分析;针对发现的问题,分局采取的措施及为完善外汇帐户管理提出的政策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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