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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令第78号--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等48件部门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宣布废止和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1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文康
                            2002年3月28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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