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资产认可标准》使用说明:
1.本表以清算假设为基础,根据各资产项目在特定时点上的变现能力,确定其变现价值认可比例,对其价值进行认可。
2.“账面价值”是指财务报表中所列价值。
3.“账面净值”是指有备抵账户的资产项目用账面价值抵减备抵账户后的余额。
4.“市场价值”是指从现行市场上可直接取得的资产价格。
5.“基础价值”是指用于作为确认变现能力的基本价值。
6.“认可比例”是根据资产性质及特点,确定其在清算状态下的变现比例。
7.“认可价值”是根据基础价值与认可比例计算得出的变现价值。
8.在计算认可价值时,对于有可用市场价值住处的资产,基础价值以市场价值为准;无可用市场价值住处的资产,基础价值以账面价值为准(如有账面净值,则以账面净值为准)。
9.“正常银行存款”是指未发现任何支付困难的各类存款,价值认可比例为100%。
10.“有问题银行存款”是指有附加条件或到期不能支取的存款,价值认可比例为0。
11.“有问题金融机构存款”是指存放在已被接管或已进入清算状态的金融机构的存款,价值认可比例为0。
12.“短期投资”中的“政府债券”是指按《
保险法》规定的范围所持有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价值认可比例为100%。
13.“短期投资”中的“金融债券”是指按《
保险法》规定的范围所持有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金融债券,价值认可比例为100%。
14.“短期投资”中的“中央企业债券”是指按保监会有关保险企业资金运用的规定所持有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中央企业债券,价值认可比例为100%。
15.“短期投资”中的“其他企业债券”是指在《
保险法》颁布前已购买的短期企业债券,价值认可比例为0。
16.“短期投资”中的“有问题债券”是指到期不能兑现的债券和违规购买的债券,价值认可比例为0。
17.“拆出资金”是指《
保险法》颁布前对外拆出至今未收回的资金或违规进行的资金拆借,价值认可比例为0。
18.“保单质押贷款”是指根据有关保险条款的规定,以保单质押方式对保户发放的贷款,在保单面值限额内价值认可比例为100%。
19.“应收利息”是“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和“银行存款”项下各项目的应收利息,价值认可比例为与相应的本金相同。
20.“应收保费”是指按保险合同规定应向投保人收取而暂时未收取的保费,账龄在一年以内的应收保费价值认可比例为70%;账龄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价值认可比例为30%;两年以上的价值认可比例为0。
21.“应收分保账款”是指公司开展分保业务而发生的各种应收未收款项,法定分保应收账款价值认可比例为100%;商业分保应收账款账龄在6个月或6个月以内的价值认可比例为70%;账龄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价值认可比例为30%;一年以上的价值认可比例为0。
22.“预付赔款”是指公司在处理各种赔案过程中按保险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赔款,价值认可比例为100%。
23.“存出分保准备金”是指公司分入分保业务按合同约定存出的分保准备金,价值认可比例为0。
24.“存出保证金”是指公司直接承保业务按合同约定存出的保证金,价值认可比例为100%。
25.“其他应收款”是指公司除应收利息、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等以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价值认可比例为50%。
26.“一年以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是指从长期债券投资中转出的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价值认可比例根据相应的短期债券投资种类确定。
27.“其他流动资产”是指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流动资产项目,价值认可比例为40%。
28.“长期债券投资”中的“政府债券”是指按《
保险法》规定的范围所持有的在一年以内不能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政府债券,价值认可比例为100%。
29.“长期债券投资”中的“金融债券”是指按《
保险法》规定的范围所持有一年以内不能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金融债券,价值认可比例为100%。
30.“长期债券投资”中的“中央企业债券”是指按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企业资金运用的规定所持有的一年以内不能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中央企业债券,价值认可比例为100%。
31.“长期债券投资”中的“其他企业债券”是指在《
保险法》颁布前已购买的企业债券,价值认可比例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