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的;
(三)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挪用贷款的;
(四)借款人因故中断学业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定期监督检查的;
(六)未经贷款行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的;
(七)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或保证人因意外情况不能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八)违反本办法或《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有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可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收取逾期贷款利息;
(三)从借款人账户中直接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质押财产,清偿贷款本息;
(五)依法追索保证人连带责任;
(六)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
(七)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三条 经办行应当按照本规程及时办理贷款,由于经办行的责任影响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经办行应当按日息万分之四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并按照建设银行有关规定追究行内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贷款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开办助学贷款业务的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式1: 个人助学贷款合作协议书
编号: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 行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合作院校):
联系电话:
地址:
为支持接受高等教育的在校学生完成学历,促进全民素质的提高,双方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经友好协商,就个人助学贷款业务进行合作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双方承诺坚持平等互助、诚实信用的合作原则,互不欺诈,互不侵犯对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