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助学贷款应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学贷款申请书》(附件2),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借款人所在院校出具的学生鉴定材料;
(三)能够按时还款的收入证明;
(四)以抵押和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抵押物或质押财产权利凭证清单、以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五)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营业网点应认真审查客户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并填写《个人消费信贷材料清单》,原件经当面审查后退还贷款申请人。
第十二条 贷款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和各项资料后,经办人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调查应限定在10个工作日内并给予借款人答复。具体调查内容如下:
(一)借款人按规定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
(二)借款人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材料之间是否吻合;
(三)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学习情况、身体情况和还款来源情况;
(四)抵押物或质押财产的所有权是否属于抵押人或出质人,是否已设定抵(质)押及其他相关情况;
(五)保证是否符合《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五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三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办人应提出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具体意见,并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学贷款审批表》(附式3),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四条 经审批同意贷款的,建设银行告知借款人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逾期罚息、质押或抵押物的处理方式和其他有关事项。借款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个人消费信贷材料清单》回执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信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采用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必须同时到贷款行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 助学贷款可采用一次发放贷款或分次发放贷款(一年最多一次)两种办法。发放贷款时贷款行将贷款直接转入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六条 借款人向建设银行申请助学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担保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