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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学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学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1999年6月16日 建总发[1999]78号
 1999年6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第26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国教育事业,促进全民素质提高,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个人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助学贷款)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向大专院校的学生发放用于支付学费或生活费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 助学贷款实行“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 助学贷款由零售业务网点受理并初审,支行零售业务部门审查,较小金额的贷款由支行信贷管理委员会授权下的贷款审批人以个人名义审批并负责;较大金额的贷款由支行全体贷款审批人会议集体审批。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助学贷款的对象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 凡申请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所在院校必须是与建设银行签发了《个人助学贷款合作协议书》(附式1)的单位;
  (二)借款人必须是大专院校在册学生;
  (三)借款人身份健康;
  (四)能够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
  (五)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助学贷款额度不低于人民币2000元(含2000元),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含2万元)。其中: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质押财产价值的80%。
  第八条 贷款最短期限为半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含5年)。
  第九条 助学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规定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申请的受理及审查

  第十条 借款人应到经办行指定的零售业务网点办理贷款申请手续。经办人应当主动热情接待申请贷款的客户,向客户介绍建设银行助学贷款的条件、利率、期限、用途、担保、还款方式、违约处理、办理程序及借款人需承担的,各项费用等,解释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明确告知借款人和保证人应当在建设银行进行资信调查时给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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