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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章 违约与纠纷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时,应由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有保证人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变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其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的;
  (三)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挪用贷款的;
  (四)借款人因故中断学业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定期监督检查的;
  (六)未经货款行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的;
  (七)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或保证人因意外情况不能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八)违反本办法或《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有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可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收取逾期贷款利息;
  (三)从借款人账户中直接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质押财产,清偿贷款本息;
  (五)依法追索保证人连带责任;
  (六)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
  (七)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七条 建设银行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贷款,由于建设银行的责任影响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建设银行应当按日息万分之四支付借款人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贷款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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