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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六条 借款人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的形式是连带责任的保证,建设银行要与保证人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信贷保证合同》。保证人必须是法人或公民。
  法人应当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企业法人、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公民应当是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经济管理部门和金融企业职工。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应提前15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贷款行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已计收的利息不随期限、利率变化而调整。
  第十八条 贷款偿还的方式: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从贷款支用的次月开始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

                   还款总期数
         月利率×(1+月利率)
   每月还款额=----------------×借款金额
                  还款总期数
           (1+月利率)     -1

  第十九条 建设银行扣收贷款本息的方式有两种,借款人只可选用其中一种方式还款。
  (一)贷款银行根据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日期,从活期储蓄账户扣收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若扣款账户被冻结、挂失则借款人应重新提供扣款账户;
  (二)借款人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偿还。
  借款人归还逾期贷款则只能采取第二种方式。
  第二十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建设银行应在《借款合同》终止后20日之内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财产或权利等凭证退还给借款人。
  第二十一条 助学贷款不得展期。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自约定还款日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期支付贷款利息,建设银行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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