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助学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发放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助学贷款应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学借款申请书》,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借款人所在院校出具的学生鉴定材料;
(三)能够按时还款的收入证明;
(四)以抵押和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抵押物或质押财产权利凭证清单、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和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五)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贷款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和各项资料后,经办人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调查应限定在10个工作日内并给予借款人答复。
第十一条 经审批同意贷款的,建设银行告知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逾期罚息、质物或抵押物的处理方式和其他有关事项,并与借款人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信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 助学贷款可采取一次发放贷款或分次发放贷款(一年最多一次)两种办法。发放贷款时贷款行将贷款直接转入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三条 借款人向建设银行申请助学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担保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
第十四条 借款人以自有财产或第三人自有财产进行抵押的,建设银行要与借款人或第三人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信贷抵押合同》。
抵押物必须经评估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物的公证、保险手续,其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资产抵押期间,未经贷款行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馈赠或再抵押。
第十五条 借款人以自己或者第三人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建设银行签发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和建设银行认可的其他资产进行质押的,建设银行要与借款人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信贷质押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