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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1999年6月16日 建总发[1999]78号
 1999年6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第26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国教育事业,促进全民素质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及中国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助学贷款)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向大专院校的学生发放用于支付学费或生活费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 助学贷款实行“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助学贷款的对象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五条 凡申请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所在院校必须是与建设银行签订《个人助学贷款合作协议书》的单位;
  (二)借款人必须是大专院校在册学生;
  (三)借款人身体健康;
  (四)能够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
  (五)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助学贷款额度不低于人民币2000元(含2000元),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含2万元)。其中: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质押财产价值的80%。
  第七条 贷款最短期限为半年,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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