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1999年6月16日 建总发[1999]78号
1999年6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第26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居民住房装修融资的需要,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装修贷款)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装修自用住房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住房装修贷款可用于支付家庭装潢和维修工程的施工款、相关的装修材料款、厨卫设备款等。
第三条 住房装修贷款实行“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 住房装修贷款由零售业务网点受理并初审,支行零售业务部门审查,较小金额的贷款由支行信贷管理委员会授权下的贷款审批人以个人名义审批并负责;较大金额的贷款由支行全体贷款审批人会议集体审批。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住房装修贷款对象为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 凡申请住房装修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证件,装修的房屋是自住房屋;
(二)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能够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
(四)与装修企业签订有《家庭装修工程合同》,或与装修材料供应商签订有《购买家庭装修材料合同》、《购买厨卫设备合同》,有家庭装修预算书;
(五)在建设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
(六)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住房装修贷款起点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5万元(含15万元)。其中: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质押财产价值的80%;采用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贷款最短期限为半年,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