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各贷款经办网点每年与借款人至少核对一次贷款账。
第二章 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与账簿
一、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
零售业务部门在“494个人消费贷款”一级会计科目下分别设“短期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长期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二级科目,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含一年)的在短期贷款二级科目核算,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在中长期贷款二级科目内核算,按借款人设户。
851利息收入
核算发放的各种个人消费贷款的利息收入。本科目下设“个人消费品贷款利息收入户”,收入时记贷方,季末上划会计部门时借方。
724应收利息
核算当期应收取而未收到的个人消费贷款利息,欠交的贷款利息应按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复利。本科目按债务人设户,发生欠息时记借方,偿还时记贷方。
725待转营业收入
核算待转营业收入的催收贷款利息,设“个人消费信贷户”,转入时记贷方,借款人归还时记借方。本科目余额应与“催收贷款利息”余额一致。
726催收贷款利息
核算逾期满一年及超过一年的个人消费贷款仍未归还的应收未收利息,此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欠交的贷款利息应按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复利。本科目按债务人设户,发生欠息时记借方,偿还时记贷方。
052代保管有价单证及物品
核算代个人保管的有价单证或存单。代保管抵押存单增加时记收入方,借款人或贷款行取回存单或取出存单做提前支取处理时记付出方,结存在收入方。
053担保物
核算因担保贷款等业务而占管的担保物。本科目设“债务履行期担保物”、“待处理担保物”、“逾期未处分担保物”三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占管的担保物,债务到期后我行取得处分权的担保物以及取得处分权半年后仍未处分的担保物,二级科目下按原债务人设户,收入时记收入方,付出时记付出方。
二、会计凭证
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时使用总行统一规定的“个人( )贷款支付凭证”(附式一)专用凭证。
批量结息时,使用规定“计算利息汇总水单”(附式六)。为满足不同核算软件的需要,对各种“清单”在主要要素不变的情况下,各行可适当增减要素。
“现金交款单”、“转账贷方凭证”、“计算利息清单”采用会计部门现行使用的凭证。
三、账簿
贷款明细账使用总行统一规定的“个人( )贷款明细账”(附式二)。
第三章 发放贷款的核算
一、贷款账户的开立
零售业务部门按规定办理完贷款手续后,填制一式两份“开立贷款账户通知书”(简称:开户通知书,附式七)送经办个人消费信贷的零售业务营业网点。
营业网点根据零售业务部门的“开户通知书”,为借款人办理开户手续。开户时,根据“开户通知书”载明的贷款种类、贷款期限、利率、合同金额等登记贷款账首,并将贷款账号提供给借款人,“开户通知书”专夹保管(借款人偿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在“开户通知书”上注明“贷款偿清,已销户”,作当日还款凭证的附件装订)。
二、贷款的发放
借款人支用贷款时,营业网点应审查借款人填制的“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支付凭证”金额与“开户通知书”的金额是否相符,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借款人、收款人名称、账号、开户行填写是否正确;零售业务部门及借款人是否签(字)章。审查无误后,在各联“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支付凭证”上加盖“转讫章”,第一联“回单”退借款人,第二联作借方记账凭证,第三联作贷方记账凭证,将第四联交特约商户,第五联送零售业务部门,会计分录:
借:个人消费贷款--××贷款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