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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1+月利率)     -1

  第二十五条 建设银行扣收贷款本息的方式有两种,每个借款人只可选用其中一种方式还款。
  (一)贷款银行根据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日期,从活期储蓄账户中扣收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若扣款账户被冻结、挂失则借款人应重新提供扣款账户;
  (二)借款人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偿还。
  借款人归还逾期贷款则只能采取第二种方式。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应当提前15天通知贷款行,经贷款行同意后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当到原贷款经办网点办理手续,已计收的利息不随期限、利率变化而调整。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建设银行应在《借款合同》终止后20日之内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财产或权利等凭证退还给借款人。
  第二十八条 耐用消费品贷款不得展期。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自约定还款日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期支付贷款利息,建设银行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在逾期贷款偿还之前,经办行每月向借款人及保证人及时发送书面催收通知,直至贷款本息收回。

第八章 违约与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时,应由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有保证人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变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经办行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力,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经办行应当及时处分抵押物和质押物。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
  (三)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定期监督检查借款人有关情况;
  (四)未经贷款行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或保证人因意外情况不能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六)违反本办法或《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有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可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收取逾期贷款利息;
  (三)从借款人账户中直接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质押财产,清偿贷款本息;
  (五)依法追索保证人连带责任;
  (六)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
  (七)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四条 经办行应当按照本规程及时办理贷款,由于经办行的责任影响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经办行应当按日息万分之四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并按照建设银行有关规定追究行内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贷款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因购买商品质量等问题与商户发生纠纷的,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与贷款行无关。借款人及保证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以及担保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经批准开办耐用消费品贷款业务的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式1: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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