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借款人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材料之间是否吻合;
(三)借款人的资信及收入状况是否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保证人是否有保证能力;
(四)抵押物或质押财产的所有权是否属于抵押人或出质人,是否已设定抵押及其他相关情况;
(五)保证是否符合《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五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三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办人审查后,应提出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具体意见,并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审批表》(附式3),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四条 经审批同意贷款的,建设银行告知借款人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逾期罚息、质物或抵押物的处理方式和其他有关事项。借款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个人消费信贷材料清单》回执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签订《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消费信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采用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必须同时到贷款行签定《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 经办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依据《借款合同》,建设银行将贷款资金连同借款人存入的自付购货款一并划转到商户账户。
第十六条 借款人凭经办行出具的“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支付凭证”、《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申请书》(第一联)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商户办理取货手续。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 借款人向建设银行申请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担保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
第十八条 借款人以自有财产或第三人自有财产进行抵押的,建设银行要与此同时借款人或第三个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信贷抵押合同》。
抵押物必须经评估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物的公证、保险手续,其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在保险中应明确第一受益人为建设银行,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
第十九条 借款人以自己或者第三人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进行质押的,建设银行要与借款人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信贷质押合同》,可以质押的权利凭证包括:
(一)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AAA级企业债券;
(二)建设银行签发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
(三)建设银行认可的其他资产。
贷款到期日不得长于质押权利凭证的到期日。
第二十条 借款人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的形式是连带责任的保证,建设银行要与保证人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保证合同》。保证人必须是法人或公民。
法人必须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企业法人、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公民应当是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经济管理部门和金融企业职工。
第二十一条 在资产抵押期间,借款人有维护、保养、保证抵押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监督检查。未经贷款行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馈赠或再抵押。
第七章 贷款的管理与回收
第二十二条 贷款行应建立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对每一位贷款客户建立个人档案,登记有关情况作为历史资料留存;对借款人的贷款材料应按照《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妥善保管,实行借阅登记制度,不得对外泄露借款人的个人资料。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贷款行应按照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及保证人的收入状况、贷款的使用情况、抵押物价值的变化情况、性能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实行保证方式的应对保证人的信誉和代偿能力进行监督,并要求借款式和保证人提供协助。
检查结果应当有书面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 贷款的偿还。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从贷款支用的次月起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如下:
还款总期数
月利率×(1+月利率)
每月等额还款额=----------------×借款金额
还款总期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