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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1999年6月16日 建总发[1999]78号
 1996年6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第26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消费者购买耐用消费品,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以下简称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对在其特约客户购买耐用消费品的个人客户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耐用消费品是指正常使用寿命在两年以上的家庭消费品,如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乐器等物品(不包括汽车、住宅、装修材料)。
  特约商户是指与建设银行签订《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合作协议书》(附式样)的商业企业,该商户在当地应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较好的社会信誉。
  借款人可以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购买单价价值在3000元以上或数件累计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耐用消费品。
  第三条 建设银行发放耐用消费品贷款实行“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 耐用消费品贷款由零售业务网点受理并初审,支行零售业务部门审查,较小金额的贷款由支行信贷管理委员会授权下的贷款审批人以个人名义审批并负责;较大金额的贷款由支行全体贷款审批人会议集体审批。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耐用消费品贷款对象为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 凡申请耐用消费品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本地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居所;
  (二)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能够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
  (四)在建设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存有不低于所购商品价款20%的款项(以下简称自付款);
  (五)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耐用消费品贷款起点不低于人民币3000元(含3000元),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且不超过所购商品价格总额的80%。其中: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质押财产价值的80%。
  第八条 贷款最短期限为半年,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
  第九条 耐用消费品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规定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第十条 借款人应到经办行指定的零售业务网点办理贷款申请手续。经办人应当主动热情接待申请贷款的客户,向客户介绍建设银行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的条件、利率、期限、用途担保、还款方式、违约处理、办理程序及借款人需承担的各项费用等,解释耐用消费品贷款的有关规定,明确告知借款人和保证人应当在建设银行进行资信调查时给予协助。要求借款人将购货自付款足额存入本行营业网点。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耐用消费品贷款应向建设银行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申请书》(附式2);
  (三)建设银行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收入证明;
  (四)建设银行营业机构出具的自付款存款凭证;
  (五)以抵押或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抵押物或质押财产权利凭证清单、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六)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营业网点应审查客户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并填写《个人消费信贷材料清单(附式4)》,原件经当面审查后退还贷款申请人。
  第十二条 贷款行业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和各项资料后,经办人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调查应限定在10上工作日内交给予借款人答复。具体调查内容如下:
  (一)借款人按规定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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