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保证贷款管理政策,对此类贷款的分类应充分考虑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能力。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要保证贷款分类的信贷人员和复审人员具有必要的信贷分析知识,熟悉贷款分类的基本原理。要通过培训和必要的措施保证贷款分类的质量。
第四章 贷款分类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遵循内部控制原则,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连贯和可靠。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的内部报告制度应对贷款分类的报告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保证管理层能及时了解贷款质量及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 信贷人员应该全面掌握并熟悉借款人和贷款的情况,有责任把借款人和贷款的真实情况书面报告给负责分类复审的部门。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贷款分类政策、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检查结果向上级行或董事会作出书面汇报。
第五章 贷款分类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两种方式对商业银行贷款质量进行监控。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原则上每年对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常规检查;对贷款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商业银行,将予以更加严格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检查商业银行贷款质量时,不仅要独立地对其贷款质量进行分类,还要对其信贷政策、信贷管理水平、贷款分类方法及分类程序和结果作出评价。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报送贷款分类的数据。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以及呆账核销情况应依据有关法规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导原则中的“贷款”系指《
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