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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
 (中办发[2001]27号 2001年12月4日)


  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下决心精简会议和文件,改进会风和文风。”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改进作风,深入实际,切实精简会议和文件,并采取了一些实施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会议过多,请领导同志出席事务性活动过多,各类文件简报过多的情况仍然没有根本改变,影响了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不利于各级党委和政府集中精力抓工作。为此,要把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作为全面实践“三个代表”要求,认真落实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的一个突出问题来抓。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重申并提出以下规定和要求:
  一、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精简各类会议活动
  1.减少会议活动数量。从中央和国家机关做起,各地区、各部门安排会议活动一律要从严掌握。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开的合并召开;要尽可能利用现代通信和技术手段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条件具备的可以直接开到基层,避免层层开会。一律不准巧立名目召开各种属联谊性、轮流做东的“片会”。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要统筹安排,从严控制;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每年召开的本系统全国性工作会议原则上只开1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次。各地区、各部门首先是省部级以上的党政机关要严格控制举行各类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剪彩、奠基、首发首映式以及各种检查、评比等活动。元旦、春节期间,党政机关之间不搞相互走访拜年活动。对必须举办的会议和活动,要明确主题,充分准备,注重实效。
  2.压缩会议活动规模。各类会议活动要尽量压缩规模,减少参加人员。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应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会期不得超过3天,与会人员最多不得超过300人,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不得邀请各省区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出席。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不能以地方领导同志是否出席本系统的会议活动作为衡量地方是否重视某项工作的依据。省区市召开的会议,未经批准,也不要邀请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各地区、各部门要从严控制举办大规模的群众性活动,少数确需举办的活动经批准后方可举行,并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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