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执行《WTO估价协定》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2001年12月10日 署税发[2001]45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从12月11日开始,我国将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海关将全面实施《WTO估价协定》(以下简称《估价协定》),为了履行中国政府的承诺,确保实施《估价协定》的“成交价格”估价原则,总署已公告(2001年第18号)废止了现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
《审价办法》)中不符合《估价协定》原则的有关条款。新修订的
《审价办法》将于近期发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2月11日起,现行
《审价办法》有关条款废止后,各关应继续按照现行
《审价办法》其他条款的规定开展估价工作。
二、各关在严格按照“成交价格”原则审定完税价格时,要注意防止两种不符合《估价协定》的错误倾向,一种是不尊重贸易实际,继续简单地采用参考价格或者价格资料作为最低限价来估价;另一种是把申报价格简单地认定为成交价格,放弃海关审价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