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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修订稿)的通知[失效]

  (三)年度报告印刷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 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年度报告封面应载明公司的名称、“年度报告”的字样、报告期年份,也可以载有公司的外文名称、徽章或其他标记、图案等。年度报告的目录应编排在显著位置。
  (四)年度报告可以刊载宣传本公司的照片和图表,但不得刊登任何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词句或题字,不得含有欺诈和误导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年度报告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公司可以将年度报告刊登在其他网站和其他报刊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报刊上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与其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公布后,将年度报告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公司办公地点、证券交易所,以供股东和投资者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公布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各两份分别报送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印刷文本两份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第十六条 特殊行业公司,除执行本准则规定外,还应执行中国证监会就该行业信息披露制定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及目录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刊登如下(不限于)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第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内容: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四)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五)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登载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七)其他有关资料:
  公司首次注册或变更注册登记日期、地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码;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

第三节 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第二十条 公司应披露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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