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规范和目标。
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范围是指解决1985年底以前投产的中央直属水库农村移民,因缺乏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而产生的贫困问题。城镇移民的生活困难问题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
从2002年至2007年,用6年时间,解决水库移民温饱问题。重点是加强移民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和生存条件,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能逐步达到安置所在县农村人口平均水平。
二、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基本措施
(一)中央设立库区建设基金,用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规划实施要具体到村,扶持项目的受益要落实到户。
(三)建立移民集中安置区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强移民适应市场竞争的能力。
(四)引导移民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精神。优先扶持勤劳、自立的移民,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克服依赖思想,共同建设家园。
(五)加强科技扶持措施。积极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引进农业优良品种、推广适用技术;培训移民科学文化知识和应用科技的能力,提高移民的素质。
(六)抓好移民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严防挤占挪用,提高投资效益。
三、切实落实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
(一)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所需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中央安排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移民扶持资金的数额,根据1985年底前投产的中央直属水库现有移民人数,按人均6年累计1250元核定;地方配套资金按1∶1比例安排,由省级政府负责筹集。
(二)中央安排的移民扶持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库区建设基金和有关省、区、市按规定提取的库区建设基金组成。库区建设基金提取年限从2002年至2007年。
有关省、区、市从电费中提取库区建设基金,按本地区销售的全部电量每千瓦时2厘钱以内掌握。具体征收标准,由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需中央安排的移民扶持资金的数额和当地的用电情况进行测算,报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审核批准。
中央直属水库受益地区的北京、天津、上海市,按全国平均标准提取库区建设基金。三市所提库区建设基金缴入中央金库,和中央财政安排的库区建设基金一并由中央统筹安排,重点用于补助提取库区建设基金后仍有缺口的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