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注册有效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再次注册,继续以棉花质量检验师名义从事质量检验活动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质量检验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四)在执业中索贿、受贿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棉花质量检验活动或同时在2个或2个以上质量检验机构执业的;
(六)脱离棉花质量检验师工作岗位,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开展质量检验业务,时间连续2年以上的;
(七)其他应作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无效处理的。
第二十条 对未按要求提出吊销注册申请的单位或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督促他们提出。经督促后仍不提出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直接办理吊销注册手续。
对棉花质量检验师吊销注册,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质检总局备案。批准吊销注册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回注册证,吊销注册登记表存入本人专门档案。
第二十一条 注册证一经取消,执业资格证书也同时失效。若要重新取得执业资格,须自取消之日起,3年后重新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二条 申请注册人对不给予注册或对吊销注册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60日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议。如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60日内向质检总局申请复议。
第二十三条 质检总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吊销注册的棉花质量检验师人员名单、执业资格证书失效人员名单,并向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定期将有关情况向当地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已在应由棉花质量检验师担任的岗位上工作,但尚未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接受强化培训,须在2003年底前取得执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承担棉花质量检验师继续教育的单位,应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质检总局审批同意。
第二十六条 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登记,按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