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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棉花质量检验师再次注册申请表(附四);
  (二)执业资格证书;
  (三)规定的继续教育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注册管理、登记部门按第八条(四)、(五)的规定办理再次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质检总局向社会公布获准注册的棉花质量检验师人员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定期将获准注册的棉花质量检验师人员名单向当地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建立棉花质量检验师专门档案,对质量检验师执业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对棉花质量检验师违反职责范围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棉花质量检验师在执业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与棉花质量检验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棉花质量检验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棉花质量检验师变换工作单位或工作岗位,本人应主动向当地注册登记部门办理注册变更申请手续,填写注册变更申请表(附五)。
  第十七条 棉花质量检验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由聘用单位或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吊销注册,填写“棉花质量检验师吊销注册登记表”(附六)。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三)受刑事处分或取消执业资格以上处分;
  (四)因健康或其他原因,连续2年未从事棉花质量检验业务。
  第十八条 对违反执业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告诫或暂停以棉花质量检验师名义开展的工作。
  第十九条 棉花质量检验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聘用单位或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吊销注册,填写“棉花质量检验师吊销注册登记表”(附六)。
  (一)伪造学历、资历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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