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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与棉花质量检验工作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在棉花质量检验岗位上工作;
  (四)经聘用单位审核同意;
  (五)注册时年龄未满65周岁。
  第八条 申请棉花质量检验师首次注册登记的人员,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核发执业资格证书时,通知获证人员办理注册登记的有关事宜。
  (二)获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不超过3个月)办理注册登记。
  (三)申请注册登记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棉花质量检验师首次注册申请表(附一);
  2.执业资格证书;
  3.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注册登记人员,进行认真审核,将符合注册条件人员的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二),报全国棉花质量检验人员执业资格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棉师办)。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质检总局批准注册的人员名单,在申请注册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相应栏目中,填写有关内容并加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人事专用章,颁发统一印制的“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证”。
  第九条 不符合注册条件,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的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需经本人申请,填写备案申请表(附三),注册登记部门批准。备案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仍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的人员,可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再次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只允许连续申请一次。在第二个备案期内,如需办理注册登记,须参加本年度的实践考试并成绩合格。第二个备案期满,仍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的,其执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批准办理备案登记的人员名单,报棉师办备案。
  第十条 棉花质量检验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人员应主动到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后,3个月内未办理再次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其执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因工作单位或岗位变动等原因,暂不能办理再次注册登记的,须依照第九条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再次注册的人员,应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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