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6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19日 国质检人函[2001]6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定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棉花质量检验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从事棉花质量检验业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未经注册登记,任何人不得以“棉花质量检验师”的名义出具棉花质量检验证书,也不得从事应由棉花质量检验师担任的岗位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为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这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登记,对其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对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注册
第六条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执业资格证书及考试成绩不再有效。
第七条 申请棉花质量检验师首次注册登记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棉花质量检验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