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质检总局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质检总局为管理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按照本规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
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及其他上位法;
(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其权利和义务统一;
(三)符合质检总局的职责权限;
(四)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职能转变;
(五)从工作实际出发,体现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
(六)加强调查论证,充分协商,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规章的名称可以称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或者通知、通告、公告。
第六条 规章的内容应当用条文表述。条为基本单位,在整部规章中连续编号。条以下可以分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以数字。条文较复杂的,可以分章、节。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准确、简练,条文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