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
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审批及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农发[200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
《种了法》),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的审批及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发许可证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
种子法》和《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第48号令发布)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要制定和公示受理条件、审核方式、审批程序等工作规范,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审核要详细、具体,要对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等逐项提出审核意见,形成书面报告。严禁越权发证、不按规定的条件发证或趁发证之机乱收费。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注明项目要尽量打印,发证机关应当加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各地批准发放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对外公告,并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省区上年度许可证发放情况汇总后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农业部统一印制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分为A、B两种。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许可证时按下列要求分别使用:生产种子范围包括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用A证;仅生产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的,用B证。经营种子范围包含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用A证;经营种子范围仅为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用B证。
二、登记注册
根据《
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凡经营范围包含生产、加工(含包装)、分装、经营种子的,应当先取得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登记注册时,要按照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经营范围按照许可证的有关内容核定,对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