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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城镇化发展重点专项规划

  加强城镇流动人口的管理。要适应城镇化进程中人口流动加快的趋势,改进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制度,引导人口有序流动,避免流动人口大量聚集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加强城镇居住区建设管理,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加强对违章居住区的整治力度,严禁违章建筑,杜绝脏乱差的流动人口“棚户区”。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为流动人口创造适宜的居住条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的法制观念。
  加强城镇的综合管理。各级城镇政府部门要改变重建设、轻管理的倾向,加强整体素质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全面提高城镇土地、市容市貌、风景名胜、道路交通、社会治安、社区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水平。要改变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状况,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行城镇综合管理。鼓励非政府组织和广大市民参与城镇管理,提高城镇管理的社会化程度。加强城镇干部队伍建设,城镇主要负责人要接受正规的城镇管理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
  四、政策措施
  形成有利于促进城镇化的体制和政策环境,是城镇化战略顺利实施的关键。要通过创新体制,调整政策,强化措施,创造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的环境和机制。
  (一)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11号文件的要求,以形成有利于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管理体制为目标,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各地区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综合承受能力,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调整城市户口迁移政策。加强对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及户口调查统计工作。纠正对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设置各种限制条件的做法。
  (二)培育劳动力市场
  坚持城乡统筹就业的改革方向,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在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的同时,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政府部门要做好服务,通过提供供求信息等多种方式避免农村劳动力的盲目流动。结合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以及部分具备条件的中西部地区先行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打破垄断和地区保护,除个别特大城市外,要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制度,取消各地区针对农民和外地人口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
  (三)完善用地制度
  按既有利于保护耕地、节约土地,又有利于促进城镇化的原则,妥善解决城镇建设用地的供需矛盾,在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同时,适度扩大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通过完善供给制约和需求引导相结合的供地机制,优化区域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城镇内用地结构,增加居住、道路、绿化和公用设施用地,减少工业和仓储用地。中心城市要有步骤地迁出中心区不符合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2010年区域性中心城市中心区工业用地比例要降低到20%以下。逐步健全土地市场机制,规范城镇土地市场,提高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招标和拍卖的比例,完善城镇基准地价评估和定期发布制度。强化耕地保护的经济机制,提高耕地占用成本,引导城镇建设利用非耕地资源和挖掘现有用地潜力。逐步完善土地租、税、费,以及土地置换、农村宅基地管理、乡镇企业用地、集体土地流转管理和开发区用地管理等方面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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