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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细则

  第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家组由熟悉验收专题的科技、经济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一般为7至9人。
  第十条 按照计划目标、任务按期保质完成且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通过验收。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一)未按合同要求达到所预定的主要技术或经济指标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三)项目的成果已无实用价值,或项目的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进行较大调整,但未曾得到我局批准的;
  (四)实施过程中曾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超过原定计划进度已满半年,但未作出说明的;
  (六)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检查发现问题的。
  第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的,应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内,根据材料等准备情况,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将限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验收材料装订成册报送我局。(上报材料一式三份,并附计算机软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应对验收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项目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中止或取消其继续承担项目的资格,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参加验收评价的有关人员,未经合同双方的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信息资料的,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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