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细则
(2000年12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验收工作旨在加强科技计划的管理,客观评估科技计划实施进展状况,以提高科技计划管理的科学性。
第三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客观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凡经批准列入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如合同期满后不能进行验收的,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 验收工作主要包括项目选择合理性、科学性评估;项目执行情况综合评估;经费使用情况评价;科技成果应用效果和前景评价以及科技计划的工作总结等。
第六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变化及技术发展等原因影响,进行合理调整的,按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进行验收。
第三章 组织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需提供以下验收文件和资料, 经审核后,进行验收。
(一)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验收自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合同任务、考核目标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项目执行情况(包括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解决的关键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整体水平等情况);
3.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4.组织管理经验;
5.项目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后评估、存在问题等。
(三)专题经费决算报告
第八条 项目验收工作可视项目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现场考察、书面评议、专家评议等多种工作方式进行。验收专家组应通过评议、现场考察等验收工作方式,独立提出验收评估意见建议,并最终形成项目验收结论,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