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局科技管理办公室对项目建议书进行汇总、初选,并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经局领导审批后,编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计划,并通知有关单位签定技术合同。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计划项目按
技术合同法管理,合同期一般不超过3年(从签定合同之日起)。
第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予以协调。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特殊情况必须修改计划时,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申述理由,经同意后才能改变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以下情况则予以撤销:
(一)国内已有相当水平的研究成果时;
(二)由于组织管理不善而使项目无法进行时;
(三)由于承担单位的配套条件不能落实时;
(四)参加项目的骨干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进行时。
第十三条 科技管理办公室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
(二)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编制年度计划,按合同下达项目经费;
(四)协调共同承担项目单位间的有关问题;
(五)对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六)监督、检查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七)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八)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任务;
(二)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
(三)接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
(四)项目结束后,按要求提出总结材料,接受验收。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科技基金、承担单位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