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000年12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药品监督管理科技工作水平,参照科技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计划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管理办公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级科技计划中各类项目的管理。国家级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科技计划的编制、项目实施管理、经费管理、成果管理、验收等。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计划项目采取向有关单位征集项目和下达指导性项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题。
第六条 局科技管理办公室于每年6月份向有关单位征集项目或下发项目指南,有关单位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外与本项目相关的科学技术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
(二)项目的必要性
(三)项目的前期工作和科研基础
(四)项目实施内容、期限
(五)项目承担单位具备的必要支撑条件
(六)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七)预期目标和经济、社会效益
第七条 申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计划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计划支持范围;
(二)申请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设备、人员、场地等)和较好的管理能力,切实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项目应具科学性、创造性、实用性且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对项目有关的国内外情况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分析其必要性、可行性,预测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力求选题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