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印发委管行业协会管理意见
(2001年2月28日)
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机构改革和国家经贸委机关内设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对委管行业协会(包括学会等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协会”)的管理,国家经贸委决定对其中15个协会进行直接管理(以下简称“直管协会”),并委托其分别代管其他协会(以下简称“代管协会”)。协会之间具有平等的法人地位,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直管协会和代管协会没有隶属关系,其业务主管单位都是国家经贸委。直管协会对代管协会的管理不能超出国家经贸委委托的职责范围,不得干涉代管协会依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
一、国家经贸委管理职责如下: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对经济工作的部署,指导协会依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
(二)指导协会的改革、调整和规范发展。负责协会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和年度检查的初审;
(三)监督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协会的违法行为;
(四)领导协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五)负责协会的人事、外事管理,指导、监管协会的财务和国有资产;
(六)承担党和国家规定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国家经贸委委托直管协会的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对经济工作部署的具体安排,指导代管协会依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负责向代管协会传达或转发国家经贸委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或通知等,监督代管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代管协会的违法行为;
(二)向国家经贸委提出代管协会的改革、调整和规范发展的建议。负责对代管协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前期审查和年度检查的初审,审查代管协会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审查代管协会的社团编制申请,并将审查结果报国家经贸委;
(三)领导代管协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负责代管协会的人事管理。按照党管干部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由直管协会的党委或党委常委通过集体讨论和民主推荐等程序,负责代管协会领导干部人选推荐工作;负责由直管协会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等干部管理工作;